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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敏志与任丘市贝牧厨卫经销处、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375号之一
案件名称陈敏志与任丘市贝牧厨卫经销处、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敏志;任丘市贝牧厨卫经销处;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375号之一 原告:陈敏志,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合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俊勇,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贝牧厨卫经销处,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青塔乡青塔二村。

经营者:李宪明,男,汉族,1982年4月26日出生。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敏志诉被告任丘市贝牧厨卫经销处、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2020年10月10日,陈敏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敏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敏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陈敏志负担。

原告陈敏志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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