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知民初50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钰劼,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娜,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艳其,男,汉族,1985年8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告:阳运华,女,汉族,1952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颜艳其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同月31日原告申请追加阳运华作为被告,同年10月23日原告申请撤销对阳运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阳运华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