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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东方口琴厂与深圳市金沃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230号
案件名称海盐东方口琴厂与深圳市金沃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盐东方口琴厂;深圳市金沃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230号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镇海兴西路**。

负责人:丁文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沃金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百达街****/div> 法定代表人:何光堇。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为与被告深圳市金沃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0月8日,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9日,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负担。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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