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初157号 原告:阿迪力江·买买提明,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维吾尔族,自由职业者,住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木合买提·阿不力米提,新疆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买迪那木·阿迪力,女,1997年3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自由职业者,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乌鲁木齐托依玛热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后泉路**M-45。
法定代表人:努尔斯曼古丽·艾斯图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努尔斯曼古丽·艾斯图拉,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乌鲁木齐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拉木江·阿不都卡地尔,新疆腾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努孜古木·买买提,新疆腾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迪力江·买买提明与被告乌鲁木齐托依玛热卡贸易有限公司、努尔斯曼古丽·艾斯图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阿迪力江·买买提明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迪力江·买买提明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迪力江·买买提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70元(原告已预交),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70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阿迪力江·买买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