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5民初1245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松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正扬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县大道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XXDBCX2。
经营者:周波。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正扬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