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540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耿,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智群,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高琳老麻抄手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77号6栋附120号,注册号5001076069171001-1-1。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彦邱,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兴翰,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高琳老麻抄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