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25号 原告李茂富,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好万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星沙国际企业中心**厂房402。
法定代表人龙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李茂富与被告湖南好万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茂富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8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20日,原告李茂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茂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茂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茂富负担。
原告李茂富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