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晋07民初161号原告: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外大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31018064。
法定代表人:林民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燕,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10201511457231。
被告:左权县永鸣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滨河路宏远广场****代码911407223258012282。
法定代表人:李晓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东,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7201910113371。
原告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权县永鸣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将诉请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降低为1万元,并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中影影院投资有限公司预交2300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及撤诉退还的25元,共计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