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知民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满讯家居用具有限公司(原仪陇县伽蒂斯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金色港湾九区27号(原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永江,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永江,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薛黎凯,总经理。
上诉人永康市满讯家居用具有限公司、施永江因与被上诉人亚萨合莱保德安(台州)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5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永康市满讯家居用具有限公司、施永江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永康市满讯家居用具有限公司、施永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康市满讯家居用具有限公司、施永江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永康市满讯家居用具有限公司、施永江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