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565号原告:刘海亮,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孙氏镇程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何再银,执行董事。
原告刘海亮与被告菏泽市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海亮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