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07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晗,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唯一领先办公文化用品商行,,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金隆小区门面个体经营者:刘伟龙。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襄阳市唯一领先办公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