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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口区六合俊三人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505民初307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口区六合俊三人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垦利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河口区六合俊三人和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307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路**振信大厦**1109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口区六合俊三人和超市,,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中海商贸城****经营者:马元凤,女,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芳(系马元凤丈夫),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士杰(系马元凤儿子),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口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口区六合俊三人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标的与本院(2020)鲁0505民初3063号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可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0)鲁0505民初3063号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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