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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孝刚与东莞市凤岗峰蕊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418号
案件名称周孝刚与东莞市凤岗峰蕊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孝刚;东莞市凤岗峰蕊电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418号原告:周孝刚,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东莞市凤岗峰蕊电子经营部,个体经营者李春峰,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朱庄村**,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石头岭科研路奇华工业区*****。

原告周孝刚诉被告东莞市凤岗峰蕊电子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孝刚2020年10月9日收到本院出具的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经本院通知后,原告周孝刚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仍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孝刚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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