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112号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8575858L(1/1)。
法定代表人:孙国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益文庆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云路村七间小区**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渝洲新城**负****,注册号500901615203409。
经营者:施文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益文庆机电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苏州宝时得电动工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