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9民初128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玉婉,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川市美谊家超市,,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服装城财富大道**经营者:林元义。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川市美谊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