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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众兴镇董林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3民初73号
案件名称73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众兴镇董林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众兴镇董林建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初7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昱,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众兴镇董林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来安社区葛集街南首(F3)。

经营者:董林,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泗阳县。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众兴镇董林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赔偿数额为1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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