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民初40号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李铭,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寿县龙正镇龙翔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仁寿县龙正镇龙翔大道86-88号。
. 经营者:黄丽萍。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仁寿县龙正镇龙翔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010353号、第3010373号、第126700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拆除店内外带有与以上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门头、店招等,并禁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标志。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原告于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