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03民初4499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钟村街汉溪大道东290号保利大都汇3栋办公楼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695158508U。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富成,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钟棋,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双利玩具店,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号第8层80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77151508X。
法定代表人邓军。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双利玩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