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5民初840号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25栋101号附号2-7号(观江阁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497149。
法定代表人:余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易加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1号楼11层2单元1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6FGK6T。
法定代表人:郝永强。
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加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2021年3月18日,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菜香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