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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春兰与巴南区老邓家抄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5民初38号
案件名称蒋春兰与巴南区老邓家抄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春兰;巴南区老邓家抄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5民初38号原告:蒋春兰,女,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茂祥,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巴南区老邓家抄手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岔路口矿工村158号,注册号500113600343485。

经营者:邓新颜,女,1976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蒋春兰与被告巴南区老邓家抄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2021年3月11日,原告蒋春兰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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