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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涂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13知民初260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涂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涂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知民初26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军,男,汉族,1979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西安市雁塔区经营者。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涂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后计27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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