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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天长市祥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1民初301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天长市祥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天长市祥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301号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2F。

法定代表人:周云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祥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寿昌社区东华大道小康园统建房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2K。

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祥顺电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奎审判员  刘勇审判员  王敏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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