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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马欧洲公司与赵王楠、李东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3582号之一
案件名称彪马欧洲公司与赵王楠、李东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彪马欧洲公司;赵王楠;李东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3582号之一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格诺拉克市彪马街**,91074。

代表人:纳里曼·尼尔(NeilNarriman)。

委托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子杨,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王楠,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李东影,女,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安宁市。

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诉被告赵王楠、赵王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事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已减半),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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