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6992号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蛇口兴华路**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楼**。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乡仟潮汇百货商城,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街道八一社区小河巷商贸中心**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曾建平。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宁乡仟潮汇百货商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喻可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