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民终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洋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迎春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士,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93号。
法定代表人:窦剑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民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洋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默集团)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洋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一种测量湿气中气油水三相质量流量的测量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申请号CN201620508017.2)归属洋湃公司所有;
一、二审诉讼费由海默集团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关于质量流求解的推导、钡133三个能级吸收系数的测试以及取消恒温套管等内容与海默集团实施的“水下两相湿气流量装置研制(一期工程)”研发项目没有任何关系。
2.“水下两相湿气流量装置研制(一期工程)”研发项目主要是为了将海默集团已有的湿气计量装置实现水下安装与应用,其核心是测量装置在内部布局、连接、密封、防护等方面进行的技术改进,与涉案专利存在本质差异。
该项目研发内容并未涵盖或直接指向涉案专利的发明内容,也不会对涉案专利的研发带来任何技术启示。
因此,两者不具有高度相关性。
3.涉案专利采用的是“质量计量方法”,这与海默集团基于“体积计量方法”而实施的研发工作存在本质差异,技术思路和技术手段均不相同。
在此前提下,双方对钡133等多能放射源的研发与利用,恒温装置的去除等都是基于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的实施,两者所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思路完全不同。
“多能放射源”“恒温装置”等技术术语本身是行业内的公知常识。
若不考察专利技术方案与海默集团实施的研发之间的技术差异,则不能正确判断两者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
一审判决对此事实未予查明,继而做出错误认定。
4.陈继革、徐斌等发明人在离开海默集团后对涉案专利的研发做出了实质性贡献,而且其研发并非在海默公司现有研发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完全是另辟蹊径,应当认定涉案专利与陈继革、徐斌在海默集团工作期间的原职工作不具有相关性。
海默集团二审答辩称:1.一审判决关于涉案发明创造与发明人陈继革、徐斌承担的在海默集团的工作任务密切相关的认定正确。
陈继革在海默集团工作期间已经提出了“直接测量气油水三相质量流量”的技术构思;
陈继革和徐斌在其本职工作中负责解决“伽马射线探测器需要恒温装置”这一技术任务;
涉案专利与陈继革、徐斌在海默集团工作期间承担的“水下两相湿气流量装置研制(一期工程)”科研项目工作任务具有高度相关性。
2.洋湃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专利的研发过程,以及陈继革等人在洋湃公司工作期间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形成有过任何实质性的研发工作。
一审判决综合在案证据,确认涉案专利为海默集团所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洋湃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海默集团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名称为“一种测量湿气中气油水三相质量流量的测量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号CN201620508017.2)为海默集团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由洋湃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一、关于海默集团及其技术研发海默集团成立于1994年,核心业务领域为多相流量计,相应的产品包括标准型多相流量计、总量计量多相流量计、短节型流量计、湿气流量计、低产油井测量装置、高性能油井测量装置等。
海默集团设立有北京分公司研发部等多个研发机构。
海默集团在2013年5月16日、2014年7月3日两次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名称为“水下两相湿气流量装置研制(一期工程)”海洋工程装置科研项目,并于2015年3月20日编制完成研制任务书,该项目负责人为陈继革,研究队伍成员中包括徐斌。
根据海默集团提供的2015年度报告记载,公司研发投入的主要方向为:一、多相流量计方面,主要包括水下两相湿气流量装置研制、井下两相湿气流量计、基于非放射性技术的湿气流量计和高性能小型伽马探测器……;
水下两相湿气流量计项目研发进度为第一批国拨经费已分配至各合作单位,目前已经完成详细方案设计,后继工作正按计划进行中。
在2014年12月潘艳芝发送给陈继革的邮件中,述及海默多相流量计新产品介绍,包括多相流计量解决方案:方案一稠油、方案二湿气、方案三非常规油气、方案四低产井…;
海默的产品组合:多相流量计·传统多相流量计·紧凑型全量程多相流量计·短节型多相流量计·大口径多相流量计、湿气流量计·两相湿气流量计·三相湿气流量计、稠油流量计·稠油流量计·低产稠油流量计…。
在同一时期李生瑞发送给陈继革、徐斌等人的“项岩气、页岩油流量计宣传册”邮件中,包括有二相湿气流量计、三相湿气流量计产品。
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间,在包括陈继革、潘艳芝、徐斌等人的海默集团研发团队成员之间发送有“关于通过伽马测量质量含气率”(附件:基于质量的流量求解Rev1.3.docx)、“FPGA变送器阶段性成果”“回复:FYI:HalfYearFinancialReport”邮件(附件:技术中心北京2015年半年报告.docx)、“回复:回复:Ba133研发实验测试预案(第一阶段,铁片吸收实验)”“回复:Ba133放射源计数率稳定性验证”等邮件。
在2015年6月17日徐斌向陈继革发送出“FPGA传送器简介与操作说明v1.4”“FPGA单双能通用伽马变送器项目总结”文件的邮件,其中,“FPGA传送器简介与操作说明v1.4”之“二、变送器特点”第5、6点内容为:可以用于钡源能谱采集以及356Kev能级脉冲计数、稳峰时可不考虑套筒温度因素;
“FPGA单双能通用伽马变送器项目总结”中关于新一代伽马变送器特点包括:B.……将可以尝试在较低计数率情况下(双能应用)取消恒温装置,对于降低功耗、减少故障将起到较大的作用。
在海默集团研发中心2015年工作汇报材料中,提出海默集团PMG技术中心的使命是“坚持创新发展之路,引领多相计量领域的技术方向-多相计量技术领导者”“PMG技术中心短期(近两年)发展目标:进一步完善已研发出来的四个新产品…”“PMG技术中心远期(三到五年)发展战略:适时战略性地进入多相计量的四个新领域…”“2015年技术中心拟定的27项研发项目:新型旋流+碰撞桶在线取样器产品化、非常规油气流量计、水下湿气流量计开发…”。
二、关于洋湃公司、涉案专利及其发明人洋湃公司设立于2015年12月11日,主营业务为海洋工程装备;
油气田井下探测计量设备的研发、销售;
油气田技术服务等。
2016年5月30日,洋湃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测量湿气中气油水三相质量流量的测量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号CN201620508017.2,授权公告日2016年12月7日,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分别为陈继革、徐斌、吴治永、成正东、李弘棣。
专利摘要为: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测量湿气中气油水三相各自质量流量的测量装置,其包括以下构件:差压型流量计,其具有喉部段;
伽马射线探测器,其包括伽马射线发射器和伽马射线接收器,其布置方式使得伽马射线发射器发出的伽马射线沿直径方向穿过所述喉部到达所述伽马射线接收器;
其中,所述伽马射线发射器中的放射源为能天然发出至少三种能量伽马射线的多能放射源,所述伽马射线接收器中不使用恒温装置。
本发明的测量装置因无需使用恒温装置且无需标定空管计数,非常适合水下或井下条件下使用。
专利说明书载明,“本实用新型属于湿气流量计量领域,具体地,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用于测量湿气中气油水三相质量流量的测量装置及测量方法,尤其适合在水下油气生产环境中使用”“现有技术中最先进的同时测量湿气中气油水三相各自体积流量的方法是伽马射线计量法,其原理是利用文丘里管测量湿气的总体积流量,并用双能伽马射线探测器测量气油水三相各自的相分率,然后用总体积流量乘以各自气油水三相各自的相分率,得到气油水三相各自的体积流量”“但伽马射线测量方法在实践中遇到如下问题”“本领域需要一种结构相对简单且精确地在线测量湿气中气油水三相各自质量流量的计量装置和计量方法,更希望有一种能够在水下环境中不使用恒温装置也能精确测量气相、油相和水相各自质量流量的计量装置和计量方法。
更需要避免每隔数月就要进行的‘空管计数值’标定工作”。
前述专利发明人之一的陈继革,为海默集团的发起人之一,曾任海默集团的副总裁兼首席技术官,负责海默集团生产优化与测试服务集团(简称PMG集团)技术中心的工作。
陈继革于2015年9月提出离职申请,海默集团于2015年10月16日发布公告“批准其申请,陈继革先生辞任后,将担任公司高级顾问,继续为公司的发展及技术进步提供服务。
”2015年11月13日,陈继革办结离职手续。
陈继革自海默集团离职后,作为发起人和股东(占50%股份)设立洋湃公司。
前述专利发明人之一的徐斌曾于2013年9月入职海默集团北京分公司担任技术中心技术总监一职,岗位说明书中工作内容为“1.组建和管理‘伽马成像系统’研发团队;
2.进行伽马成像系统的软、硬件研发工作;
3.承担水下多相流量计的开发工作;
4.组建多相流伽马成像工程实验室”;
任职资格工作能力为“对高速数字电路、模拟电路有深厚理解,拥有丰富的数字电路设计、生产和调试的经验,以及电路集成经验;
深刻了解伽马探测相关技术的应用;
深刻了解CT/PET/NMR或其他信号成像系统及传感器技术;
对于新技术应用有很好的敏锐性,和对于技术发展方向有良好的洞察力”。
徐斌于2016年1月26日离职,办理离职手续时工作交接事项中项目资料类内容为“探头小型化、FPGA变送器、DSP-DAU、一体化SP流量计、计数稳定性改进、变送器通讯程序、各类研发数据资料”。
前述专利发明人之一的吴治永曾在海默集团兼职,兼职聘用期至2015年11月。
本案诉讼中,吴治永出具书面声明,对申请人为洋湃公司的包括CN201610369278.5号在内的6项专利权放弃任何权利。
三、关于对海默集团“水下两相湿气流量装置研制(一期工程)”海洋工程装置科研项目的争议海默集团主张,涉案专利与其“水下两相湿气流量装置研制(一期工程)”科研项目相一致。
专利技术中使用钡133放射源发出三种射线直接测量质量流量以及消除恒温装置,在海默集团内部的技术讨论中都有体现,基于质量的流量求解的公式是完全相同的。
陈继革在职期间在2014年12月就提出了关于质量流量的求解,给出了详细的推导过程;
徐斌负责并参与了对钡133的31keV、81keV、356keV三个能级射线吸收系数的测试,与涉案专利采用钡133的三个放射能级完全一致。
徐斌所发邮件中提到双能模式下计数率相对较低,在挑选合适的探头后可以取消恒温套筒;
又提出在较低计数率双能应用可以脱离恒温装置;
在关于FPGA传送器简介与操作说明中明确提到稳峰可以不考虑套筒的温度因素,足以证明与专利所涉无需使用恒温装置技术的关联。
水下湿气流量计是海默集团的主要研发方向,在陈继革、徐斌原任职期间已完成了涉案专利技术的相关研发。
洋湃公司主张,虽然陈继革、徐斌在海默集团水下两相湿气流量装置研制项目中列为研发人员,但该项目各研发单位正式签署协议时间是在2015年3月20日,项目申请的国拨资金在2015年9月之后到位,在2015年底之后才开始实施的,该时间陈继革、徐斌都已经离开海默集团研发团队,并未参与该项目的实质研发工作。
海默集团所举证的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期间研发团队间的往来邮件是探讨性质的,没有最终的结论,也没有任何的研发投入;
邮件讨论中的FPGA变送器涉及的是单双能模式,而涉案专利中没有涉及到FPGA变送器相关问题;
邮件讨论中的稳峰变送器在涉案专利中也没有体现;
邮件讨论中关于钡133放射源测试是本领域里常用的放射源装置,与涉案专利亦没有关联。
海默集团研发项目是基于地面两相湿气计量装置所做的改进,研究的是地面两相湿气装置内部布局连接防护等级不能满足水下安装的要求,是对原有技术的改进和优化设计,把其运用到海底。
该研发项目中所有的计量标准仍然采用的是体积计量方法,致力于求解多相流中气油各自的体积相分率,而涉案专利解决的是质量计量的问题,两者存在本质差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因此,涉案申请发明专利技术是否属于发明人执行海默集团任务或主要利用海默集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成为确定本案专利权归属的判断依据。
其一、陈继革、徐斌在海默集团是否从事于“水下两相湿气流量装置研制(一期工程)”科研项目。
海默集团举证的2013年5月16日、2014年7月3日“水下两相湿气流量装置研制(一期工程)”海洋工程装置科研项目申报材料以及2015年3月20日研制任务书均明确项目负责人为陈继革,研究队伍成员包括徐斌,该研发项目应为陈继革、徐斌本职工作内容。
洋湃公司抗辩提出水下两相湿气流量装置研制项目各研发单位正式签署协议时间是在2015年3月20日以及项目申请的国拨资金在2015年9月之后到位,该观点故意跳跃了技术研发的渐进过程。
研发单位间的协议签署与国拨资金到位的情节均只在于说明研制项目的开展进度,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海默集团为研发项目所作的技术努力和已取得的成果,更不能就此否定陈继革、徐斌承担水下两相湿气流量装置研制项目本职工作的事实。
其二、涉案发明创造与海默公司“水下两相湿气流量装置研制(一期工程)”科研项目是否相关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系对劳动雇佣关系下发明人与单位之间权益的调整与分配,判断离职后的发明权属,应当查看该发明与原职研发工作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即原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是否直接涵盖或直接指向相关发明内容。
如前所述,陈继革、徐斌承担“水下两相湿气流量装置研制(一期工程)”科研项目工作任务。
在该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编制研制任务书以及其后的实施过程中,在包括陈继革、徐斌在内的研发人员间的技术讨论和研发具体涉及了关于质量流量求解的推导、钡133的31keV、81keV、356keV三个能级射线吸收系数的测试以及取消恒温套筒,该些内容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所述伽马射线发射器中的放射源为能天然发出至少三种能量伽马射线的多能放射源,所述伽马射线接收器中不使用恒温装置”的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故应判定涉案发明创造系发明人陈继革、徐斌承担的在海默集团的工作任务密切相关。
诚然,就证据而言,存在陈继革、徐斌在离职海默集团后推进解决了质量流量求解的推导以及取消恒温套筒等涉案发明创造技术问题的可能,但基于该发明创造与陈继革、徐斌在海默集团原任职工作研发项目在技术思路和技术内容上的密切关联,依专利法就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的明文规定,仅能视为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贡献以及对原任职单位的“贡献”,却不能因此而取得“占有”该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权利。
此外,就洋湃公司举证判断,也不足以证明对涉案发明创造进行了充分投入和完整研发。
而鉴于洋湃公司并未有具体说明和证明涉案专利发明人中的成正东、李弘棣二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作用,不影响本案专利权属争议的前述判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名称为“一种测量湿气中气油水三相质量流量的测量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号CN201620508017.2)为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无锡洋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有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另查明:涉案专利说明书[0013]记载:伽马射线接收器一般采用闪烁晶体计数器或者光电倍增管计数器作为检测伽马射线透射强度的计数器,但这些计数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温度漂移现象,即测量到的伽马射线透射强度信号,会随着计数器本身的温度变化而发生漂移,致使透射强度信号测量出现误差。
更严重的是,这种温度漂移不仅导致直接测得的透射强度的波动,而且会导致原本可以作为常数使用的“空管计数值”N10和N20的波动,致使技术人员不得不每隔数月就要重新标定“空管计数值”,以便维持解方程的精度,消除误差的积累。
目前在技术上,为了消除此温度漂移现象,采用伽马射线探测技术的湿气量计都需要设置用于伽马射线接收器保持恒温的恒温装置,其一般是电加热器,通过内置或外接电源,使用控温电路将伽马射线接收器维持在高于环境温度的某个恒定温度上。
即便如此,实践中仍需要每隔数月就要重新标定“空管计数值”,否则常数不常,严重影响测量准确度和精度。
[0014]对于那些在地面上工作的湿气流量计来说,恒温很容易做到,因为可以随时方便更换和维修电源和恒温装置,定期标定“空管计数值”也是容易做到的。
但对于那些需要长期在水下工作的湿气流量计来说,例如在海底油气开采中使用的水下流量计,恒温装置的设计却带来了麻烦,主要是电源的更换、恒温装置本身的维护难度很大,甚至不可能。
而没有恒温装置,又会给测量带来很大的误差,更要命的是,难以定期标定“空管计数值”,严重影响测量准确度。
[0017]本实用新型的第一方面提供了一种测量湿气中气、油、水各相质量流量的测量装置。
[0024]~[0035]本实用新型的第二方面涉及一种测量湿气中气油水各相质量流量的测量方法,其使用本实用新型第一方面所述的测量装置,该测量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通过温度传感器测量湿气温度T,通过差压传感器测量差压管入口处与喉部之间的压差ΔP;
通过伽马射线探测器测量三个伽马射线的透射强度NX,1、NX,2和NX,3;
b)通过以下公式来计算湿气总质量流量和油、气、水三相各自质量流量:总质量流量:;
油质量流量:Qm,o=QmOMF,气质量流量:Qm,g=QmGMF,水质量流量:Qm,w=QmWMF;
其中,质量含油率,质量含气率,质量含水率。
其中Qo,Qg,Qw分别为水、油、气三相的线性质量。
[0060]~[0064]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如下:1.采用能天然发出三种以上能量伽马射线的多能放射源,由于其天然发出的三种能量的伽马射线之间的强度比值是固有且恒定的,非人力所能改变,且不受任何外在温度、压力变化的影响,这给本发明计量公式的求解带来极大的便利和简化,在世界上首次实现了直接测量出湿气中气、油、水三相的质量流量,而无需先测量体积流量,再通过密度去求算各相的质量流量,测量方法简单直接,测量原理有严格的数学依据。
2.彻底消除了用于使伽马射线接收器保持恒定温度的恒温装置,大大简化了测量装置的结构,也使得本发明的测量装置能够方便可靠地长期在水下环境工作,无需担心更换恒温装置电源和维护恒温装置的困扰。
3.从技术原理上彻底消除了对“空管计数值”进行标定的工作,非常适合水下或井下长期工作。
4.由于从根本上消除了伽马射线测量系统中温度漂移的影响,因此测量结果更加准确且精度更高。
海默集团提供了以下邮件:1.主题为“关于通过伽马测量质量含气率”的来往邮件,陈继革提出关于通过伽马测量基于质量概念的流量求解,明确“其实问题想清楚了,基于质量的公式非常简洁,物理本质也很清晰……”,并给出了详细的气、油、水三相质量流量的公式推导过程。
其中记载,Qw,Qo,Qg分别为需要求解的水、油、气三个线性质量……原则上可以不再需要相分率的概念……记载的部分推算步骤为:文丘里测总质量流量:;
求各单相质量流量相分率的三个公式:、、;
求各单相质量流量的三个公式:Qmg=GMF*Qm、Qmo=OMF*Qm、Qmw=WMF*Qm。
2.徐斌发送给陈继革主题为“FPGA变送器阶段性成果”的邮件记载:双能模式下,计数率相对较低,死时间影响可以忽略,在挑选合适的探头后,可以取消恒温套筒。
3.主题为“技术中心北京2015年半年报告”的邮件,其中附件“至2015年6月全年北京团队技术研发项目执行情况”表中记载:项目名称“伽马便送器动态稳峰技术研发与应用”,研发进度“……已验证在较低计数率下的双能应用可以摆脱恒温装置,在高计数率下的单能模式仍需使用恒温。
已经找到高计数率下的计数变化原因……已开创性地提出测量脉宽进行补偿的方法,积极实施中。
脉宽测量已实现,正在做大量实验以期获得足够的数据,实现修正。
”;
项目名称“依托新研发的稳峰变送器,论证伽马探测器脱离恒温装置的可行性”,研发进度“分析了历史数据及近期实验,结论是在挑选温度性能较好的PMT的前提下,可以摆脱恒温装置。
”;
项目名称“新型Ba133放射源源仓设计(整体储运、可关闭),研发进度“新设计Ba133源仓模型已完成,首次实现现场工程师不再接触放射源的源仓结构设计,并在12月5日参加了PMG新产品发布展示会。
实际部件已由兰州进行了试加工,进行中。
”4.2015年9月25日陈继革发送的邮件,附件为其制作的“PMG技术中心2015年工作汇报”PPT,其中记载有上述邮件中相同的内容。
5.“回复Ba133研发实验测试预案(第一阶段,铁片吸收实验)”邮件记载,附表是这次数据处理得到的31keV、81keV和356keV三个计数窗测量的吸收系数,它们原始数据,与扣除系数无关。
洋湃公司2018年3月2日“技术讨论总结”记载,内容:对Ba133放射源用于多相流测量的数据获取系统的需求探讨,鉴于Ba133放射源为多能量伽马射线源,为能够有效利用其各个能量,并获得满足使用稳定性需求和能谱分析,需研发一种新型的数据获取系统,其特点如下:1.我获得Ba133的全部能谱,使用不少于30mm厚的Nal晶体或YSO晶体。
2.探头采用传统的晶体+光电倍增管的结构。
3.使用高速,16位的ADC转换,以FPGA控制,处理,获得8192道的能谱用以分析。
4.以5毫秒为一次采集的周期,以适应多相流的高速特性。
5.调研处理能力较强的核心板,用于后期的能谱分析计算。
6.为此目标,开始调研、采购等工作。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是否应归属海默集团所有。
本院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归属海默集团所有,主要理由: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案中,海默集团认为涉案发明创造是陈继革、徐斌在与海默集团终止劳动合同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海默集团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属海默集团所有。
洋湃公司则认为涉案发明创造与陈继革、徐斌在海默集团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任何关联性。
因此,双方争议的关键在于判断涉案专利的发明创造与陈继革、徐斌在原单位本职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技术内容之间是否具有相关性。
“相关性”的认定,并不要求两个技术方案涉及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完全相同或实质性相同。
将涉案专利发明创造与员工在原单位本职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技术内容进行技术比对,应当考虑发明创造与本职工作内容是否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大致相同的技术问题,原单位有无此项发明创造的研发意向,涉案专利发明创造的技术手段与本职工作中形成的技术手段是否存在相同、相近似或一定程度的关联关系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具有相关性。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技术手段,不应苛求两者必须相同或相近似,只需具有一定的关联度即可。
因为任何一项技术研发工作既包括对已有研究方向、内容的延续及深入,也包括对新路径的开拓、探索。
由于存在研发的风险,针对特定技术主题的研发项目即便基于原有的研究方向和思路确定了研究内容,也会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存在发生变化的可能性,甚至出现全盘推翻、另起炉灶的情况。
因此,苛求研发项目在研究方向、技术思路及相关原理上完全一致,既不符合技术研发的基本规律,也与上述法律法规只要求与本职工作或分配的工作“有关”的规定不相符。
本案“相关性”的认定,本院分析评判如下:第一,从两者的技术领域来看。
涉案发明创造属于湿气流量领域,涉及一种用于测量湿气中气油水三相质量流量装置,尤其适合在水下油气生产环境中使用。
海默集团的核心业务领域为多相流量计的产品研制与生产。
从其2015年年度报告、“水下两相湿气流量装置研制(一期工程)”科研项目的资料以及研发人员之间往来邮件可以看出,水下湿气流量计(包括两项湿气流量计及三相湿气流量计产品)是海默集团的主要研发领域,因此两者的技术领域一致。
第二,从两者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看。
首先,涉案专利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现有技术中同时测量湿气中气油水三相各自体积流量的伽马射线计量法,因伽马射线接收器采用的计数器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温度漂移现象,为了消除此现象,湿气流量计需要设置用于伽马射线接收器保持恒温的恒温装置。
对于那些需要长期在水下工作的湿气流量计来说,更换或维修电源和恒温装置的难度很大。
本发明创造最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是在水下环境中不使用恒温装置也能精确测量气、油、水各相质量流量的测量装置。
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记载了所述伽马射线接收器中不使用恒温装置这一必要技术特征,这也是涉案专利发明创造的主要发明点之一。
其次,陈继革、徐斌在海默集团从事相关研发工作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根据徐斌发给陈继革及海默集团其他技术人员的邮件,徐斌在邮件中提出双能模式下计数率相对较低,在挑选合适的探头后,可以取消恒温套筒。
附件为“至2015年6月全年北京团队技术研发项目执行情况”的邮件中关于“伽马便(变)送器动态稳峰技术研发与应用”项目中提及在较低计数率下的双能应用可以脱离恒温装置;
关于“依托新研发的稳峰变送器,论证伽马探测器脱离恒温装置的可行性”项目中提及分析了历史数据及近期实验,结论是在挑选温度性能较好的PMT的前提下,可以摆脱恒温装置。
陈继革在关于“PMG技术中心2015年工作汇报”的PPT中也提及进一步探索利用稳峰技术克服探测器必须恒温的弱点,取得阶段性成果,在较低计数率的双能应用场合,已完全能够摆脱恒温装置。
由此可见,海默集团一直在针对水下环境中伽马射线探测器不使用恒温装置进行研究、实验,希望克服这一弱点,该研发意向与涉案发明创造为了解决不使用恒温装置这一技术问题的目的是一致的。
第三,从两者的技术手段来看。
首先,洋湃公司认为专利装置的发明点在于伽马射线发射器中的放射源为能天然发出至少三种能量伽马射线的多能放射源,以及伽马射线接收器中不使用恒温装置,这也是产品权利要求记载的具体技术手段。
根据陈继革、徐斌及海默集团技术人员之间往来邮件及陈继革在关于“PMG技术中心2015年工作汇报”的PPT中,均提及“新型Ba133放射源源仓设计(整体储运,可关闭)”项目,主题为“Ba133研发实验测试预案”邮件的附表记载了数据处理得到的31keV、81keV和356keV三个计数窗测量的吸收系数等内容。
由此说明海默集团对Ba133三能级放射源进行了相关研究,而且做了大量实验测试,这与涉案专利采取的技术手段要求伽马射线发射器中的放射源为天然发出至少三种能量伽马射线具有一定关联度。
而且洋湃公司提供的徐斌等研发人员在洋湃公司对Ba133放射源用于多相流测量的数据获取系统需求进行的探讨,也说明涉案专利的该发明点与陈继革、徐斌在海默集团工作期间承担的研发项目存在相关性。
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伽马射线接收器中不使用恒温装置,既是发明创造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专利权利要求的一个必要技术特征。
如上所述,海默集团已经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虽然研究的核心是针对海默集团原有技术的改进和优化,取消恒温装置主要基于稳峰技术,与涉案专利解决该问题的侧重点存在差异,但就不使用恒温装置而言,两者是相同的。
其次,根据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的第二方面涉及一种使用本实用新型所述测量装置测量湿气中气油水各相质量流量的测量方法,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最大的贡献在于首次实现了直接测量湿气中气、油、水三相的质量流量,而无需先测量体积流量,再通过密度去求算各相的质量流量。
根据陈继革与海默集团技术人员之间的往来邮件,主题为“关于通过伽马测量质量含气率”的邮件中,陈继革明确提出“基于质量的公式非常简洁,物理本质也很清晰……”,并给出了详细的气、油、水三相质量流量的公式推导过程。
其中提及Qw、Qo、Qg分别为水、油、气三个线性质量,各单相质量流量相分率GMF、OMF、WMF三个公式,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相应定义及公式相同;
记载的有关总质量流量Qm、各单相质量流量公式等相关内容与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具有相似性。
由此可见,陈继革在海默集团工作期间,就已经提出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一致的直接测量气、油、水三相质量流量的技术构思和具体的公式推导。
海默集团的技术研发人员在回函中提到在解方程的时候,感觉相分率绕不过去,这只是技术人员在讨论过程中提出自己的疑惑,而非否定陈继革的观点。
邮件中的质量求解公式及相关推导过程虽然与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公式相比尚不完善,也存在一定区别,但如前所述,对“相关性”的认定并不要求两者的技术内容一一对应,完全相同。
至于洋湃公司认为该研究内容在邮件讨论之后并未立项研发的问题。
技术研发实践中,不乏原单位在拟定研究计划后未继续跟进,而技术人员在离职后却就同一课题继续研究而最终完成相应发明创造的情形。
不考虑是否主要利用原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仅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职务发明而言,规定的是根据该发明创造的作出时间,以及与技术人员在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间的关联度,在离职员工与原单位之间所作的一种利益平衡。
如果在判断是否与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时,一味强调原单位必须对其原拟定的研究计划进行实际的立项研究、投入,则有可能出现因技术人员的原因导致的刻意不研发,或已研发成功而隐瞒不报等损害原单位利益的情况,这显然与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的立法初衷不符。
况且,作为离职员工在不能确定其研究的发明创造是否与原单位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时,其完全可以选择在离职一年后作出相关发明创造。
因此,不能因海默集团未在邮件讨论之后,就该研究内容继续研发形成与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即否认两者之间的相关性。
基于以上因素的考量,本院认为涉案“一种测量湿气中气油水三相质量流量的测量装置”的发明创造,与陈继革、徐斌在海默集团承担的本职工作具有相关性,且是其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故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属于海默集团。
综上,洋湃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无锡洋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