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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长寅与义乌市古德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885号
案件名称饶长寅与义乌市古德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饶长寅;义乌市古德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85号 原告饶长寅,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毛海娟,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古德玩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十二山头****。

经营者杨丽敏,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饶长寅与被告义乌市古德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饶长寅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饶长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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