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85号 原告饶长寅,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成、毛海娟,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古德玩具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十二山头****。
经营者杨丽敏,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饶长寅与被告义乌市古德玩具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饶长寅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2300元,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饶长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