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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华测检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81民再6号
案件名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华测检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口华测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81民再6号原审原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华测检测大楼**楼10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57618160G。

法定代表人:万峰。

原审被告:龙口华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港街道环海中路780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681MA3CB11H19。

法定代表人:吴敬磊。

原审原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龙口华测检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19)鲁0681民初7833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后经本院院长发现,该裁定书确有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华测”企业字号;

2、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支出5万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实验室检测/校准,检验,检查,货物查验,技术服务。

原告公司成立后,企业发展迅速,并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多个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并于2009年10月30日在创业板成功上市,多次在行业相关领域获得各界奖励。

经过原告努力经营,使得“华测”品牌在业界名声响亮、深入人心,原告已与“华测”品牌紧密相连。

原告为了维护“华测”品牌的良好形象,先后在39个类别上分别申请“华测”作为注册商标,并于2009年9月28日于郭冰处受让第42类“华测”图文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质量检测;

环境保护咨询;

质量控制;

质量评估;

质量检测;

质量体系认证;

化学分析;

材料测试;

生物学研究;

校准(检测);

环境保险领域的研究;

节能领域的咨询;

提供关于碳抵消的信息、建议和咨询;

水质分析;

细菌学研究等等。

近期,经客户多次反映,原告得知,有名为“龙口华测检测有限公司”的公司(即被告)在烟台当地及周边地区从事与原告类似业务,导致许多客户误以为其与原告存在关联。

后经原告调查,被告注册成立于2016年5月23日,其字号与原告几乎一致,且其经营范围为“化学特性、物理特性、公共环境卫生检验服务;

环境监测。

”与原告经营范围重合。

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原告在检测相关领域享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未经原告许可及授权,通过选取包含原告注册商标“华测”字样及原告相近似的企业名称,已在市场上造成混同,降低了原告相关产品的市场份额,使原告的利益受损,并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原审认定案件事实: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本案中,由于原告主张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于2020年3月9日作出(2019)鲁0681民初7833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并向该院移交了本案卷宗。

该院以其无知识产权管辖权为由,于2020年8月21日将本案卷宗退回我院。

本院再审中,经查阅原审卷宗材料进行审查,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依照鲁高法办[2018]24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司关于指定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等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的规定,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龙口市辖区内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本案应由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作出的(2019)鲁0681民初7833号民事裁定确有错误,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司关于指定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等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9)鲁0681民初7833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移送烟台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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