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南京稻盛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民初332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南京稻盛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稻盛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332号之一原告:南京稻盛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

法定代表人:于松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龙,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div>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稻盛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0年10月15日,原告南京稻盛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稻盛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稻盛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京稻盛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