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439号 原告:佛山迅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设计城居委会三乐路********。
法定代表人:刘柯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聚晟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熊家街村俞王中心路** 经营者:俞永钦,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甬蓉,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迅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蛙公司)为与被告余姚市聚晟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迅蛙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后迅蛙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28日,原告迅蛙公司以与被告就本案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迅蛙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迅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迅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