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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迅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余姚市聚晟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439号
案件名称佛山迅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余姚市聚晟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迅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聚晟塑料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439号 原告:佛山迅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设计城居委会三乐路********。

法定代表人:刘柯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聚晟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熊家街村俞王中心路** 经营者:俞永钦,男,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甬蓉,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迅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蛙公司)为与被告余姚市聚晟塑料制品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迅蛙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后迅蛙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0月28日,原告迅蛙公司以与被告就本案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迅蛙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迅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迅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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