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6892号原告: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神汉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苏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鸿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浏,住所地浏阳市淮川街道浏阳河中路**九方北正西购物中心**v>法定代表人:曾亚辉。
原告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鸿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立即拆除其店面中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销毁其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包装及宣传片;
3、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具体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9.0cm;
4、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200000元;
5、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2000元,调查取证费用204元,材料打印费38元等共计人民币2242元;
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2月5日,浏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被告长沙鸿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放《准予简易注销登记通知书》,准予该公司简易注销登记。
故长沙鸿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法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对于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受理费4333元,退还给原告湖南锅噜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