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61号 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飞跃科创园**。
法定代表人:ANGTUANBOON。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华,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杭州杭丝时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姚家路** 法定代表人:陈栋。
被告:宁波圣瑞思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晶源路**4-19 法定代表人:袁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杭丝时装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圣瑞思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衣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