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82民初7680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六号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25910426D。
法定代表人:尹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城、李巧丽,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科腾华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扬州市运河南路158号(通运商贸城)19-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755073195C。
法定代表人:王建阳。
被告:王建阳,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盐盆街道田垟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
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科腾华东电器有限公司、王建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