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003号原告:傅某1,男,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同乐村中山园路西君翔达******。
法定代表人:傅某1。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危涛,均为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林佰汇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凤池东区大道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傅某1、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林佰汇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一种滑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傅某1、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傅某1、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佛山市林佰汇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1、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傅某1、深圳市派阁智能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