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0937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双,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兴,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五丰米业(中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屋大道金泉工业区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于舒天。
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洁,女,系华润五丰米业(中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舒兰市永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舒兰市平安镇农机站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曹洪峰。
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米厂诉被告华润五丰米业(中国)有限公司、舒兰市永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米厂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原告福州米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计算),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福州米厂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