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16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吉荣东信数码手机商店。
经营者:孙启东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吉荣东信数码手机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