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393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某,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眼睛辽东久久丫熟食店。
经营者:李庆峰。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眼睛辽东久久丫熟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