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聚宝盆文具礼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广深路松岗东方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彪,广东向日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睿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麻布社区勒竹角鸿竹雍啟科技园**宿舍首层**。
法定代表人:吴会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绍波,广东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聚宝盆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睿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深圳市聚宝盆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聚宝盆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聚宝盆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深圳市聚宝盆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