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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长正电器日用品经销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0执93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长正电器日用品经销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许昌魏都长正电器日用品经销商行;李长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执9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SE,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露,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昌魏都长正电器日用品经销商行,住所地许昌市家家乐日用品批发市场(15号)。

经营者:李长正。

被执行人:李长正,男,汉族,住许昌市。

本院在执行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许昌魏都长正电器日用品经销商行、李长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许昌魏都长正电器日用品经销商行、李长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豫10知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许昌魏都长正电器日用品经销商行、李长正的银行存款885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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