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43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利想,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其森,男,1970年6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林其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变更其主张的赔偿数额为10000元。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