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7民初218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伊春区久周记黑鸭店,住,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红升办红升小区**楼东数第**门市/div>经营者:范凯群。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春区久周记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