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8650号 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广孚联合国际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明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祥、姜倩倩,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缘客铠饮品店,住所地厦门市思,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古城西路** 经营者:黄铠。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缘客铠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020年10月27日,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州原先饮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伟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曹琳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