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69号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刘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鑫,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北京市隆安(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思途定制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单亮。
本院在审理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思途定制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