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16493号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华毅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华强北路1019号华强广场B、C、D座3层Q3B57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940K3N。
法定代表人:陈晓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鑫华毅科技有限公司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交纳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