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92知民初90号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源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威,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起点男装商行,住所地郑州市。
经营者:左军。
被告:左军,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左帅,男,汉族,1992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孔彦彦,女,汉族,1987年12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峰,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起点男装商行、左军、左帅、孔彦彦、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