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明爵眼镜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高岭小区1栋5号底层门面。
经营者:施文军。
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大通湖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10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0元(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1年1月19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3月2日止),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361元,合计31356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明爵眼镜店及经营者施文军的银行存款3135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明爵眼镜店及经营者施文军负责看管。
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