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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胜贤与閤启超、中山市东凤镇朗派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2331号
案件名称何胜贤与閤启超、中山市东凤镇朗派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东凤镇朗派塑料制品厂;閤启超;何胜贤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331号原告:何胜贤,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道宾,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朗派塑料制品厂,经营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伯公社区××××(陈伟雄厂房首层之一)。

投资人:閤启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松,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晋,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閤启超,男,199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松,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晋,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何胜贤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朗派塑料制品厂、閤启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胜贤于××2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胜贤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胜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何胜贤负担。

原告何胜贤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予以退回1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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