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331号原告:何胜贤,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道宾,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朗派塑料制品厂,经营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伯公社区××××(陈伟雄厂房首层之一)。
投资人:閤启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松,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晋,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閤启超,男,199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松,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晋,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何胜贤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朗派塑料制品厂、閤启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何胜贤于××2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胜贤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胜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何胜贤负担。
原告何胜贤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予以退回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