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212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利客来集团莱西购物有限公司东庄头商场,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负责人:杨婷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利客来集团莱西购物有限公司东庄头商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