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终5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存兰,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存兰因与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渝019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0)渝0192民初8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