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04民初551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西林来斌五金工具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1TGDPC50,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怀德南路******/div>经营者:陶来兵。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西林来斌五金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楼区西林来斌五金工具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