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89号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镇海兴西路**。
投资人:丁文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浙江知吾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批发城金彬精品百货批发中心,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兰物流信息楼**/div> 经营者:丁自彬。
被告:丁自彬,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诉被告临沂批发城金彬精品百货批发中心、丁自彬、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0年9月29日,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海盐东方口琴厂负担。